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15号
申 请 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申 请 人: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申 请 人: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申 请 人: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申 请 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明堂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夏鑫,区长
申请人王**、卫**、田**、田**、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鄂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不是“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该项信息公开主体,已告知负责公开该项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4年1月25日,鄂城区人民政府门卫室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次日转交区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区政府办公室第一时间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与申请人代表王**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已受理,并组织凤凰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2024年2月27日,在收到凤凰街道办事处回复情况后,承办单位通过办公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进行逐一说明,由于申请人希望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承办单位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2024年3月29日,承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正式答复文书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快递单号12500***),3月31日由王**家人代为签收。在此期间,承办单位定期与申请人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办理情况,详细了解申请人反映相关事项,积极履行答复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17862**)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鄂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附件,要求公开:1、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建设项目拟(预)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资金证明;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纸面信息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邮件投递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1月25日代签收。直至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邮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未予回复。
2024年3月29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并于次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王**(快递单号12500**),邮件投递信息显示该答复书于3月31日由王**女儿代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鄂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附件,快递单号1217862**的投递轨迹查询截图,《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王**等5人申请公开**地块相关信息的情况汇报》,快递单号12500**的投递轨迹查询截图,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根据以上规定和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公开的《2024年鄂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区政府办公室,故由其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合理。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并于4月3日决定受理。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即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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