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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21号

日期:2024-08-08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复决〔202421

 

    人: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市**区**镇**村**号

   人:秦**,男,**年**月**日出生,加拿大护照PA9**

  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丁**、秦**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422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所有项目信息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有责任按申请公开相关的卫星地图信息,而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为借口拒绝公开。二是被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三是被申请人作出拒绝公开的决定,未给出合理解释。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历史卫星地图或航拍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形,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丁**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积极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内容,在系统中检索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开展相关航拍项目,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航拍地图政府信息不存在。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卫星地图政府信息因需要政府机关对其进行加工,因此不予公开,并予以告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法定职责。另外,申请人丁**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秦**并非信息公开申请人,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秦**系加拿大华人,无中国公民身份证,遂借用其婶婶丁**的身份证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2月18日和19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丁**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华容区2020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即**区改造工程(**期)的信息: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卫星地图;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航拍地图。

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卫星地图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航拍地图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护照图片、委托信息使用申明书、委托申明书、“依申请公开”截图两张、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截图一张、《关于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申请人系加拿大籍华人,因通过线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申请人用其婶婶身份证信息递交申请,并提供了委托信息使用申明书、委托申明书。此情形下,申请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适用《行政复议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华容区2020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即**区改造工程(**期)的: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卫星地图和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从2020年5月到2023年12月逐周(每周)航拍地图。被申请人提供的鄂州市自然资源数据中心作出的《关于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明》证实“现有的卫星影像数据是经过精密纠正的属涉密信息,需经省级以上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加工脱密处理并经审核后方能进行发布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特定时限、特定区域的卫星影像,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自行采购商业卫星数据,并由技术部门加工处理”。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截图显示,未查询到该项目土地规划区域内航摄时间从2020年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航空影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涉案卫星地图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本机关不予提供;涉案航拍地图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合法合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和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1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错误。虽未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但应予指正。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自然资规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13

 

抄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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