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34号
申 请 人: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镇**湾**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炎,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因机构改革,原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委员会、**代表”投诉举报函的回复》(〔2024〕**号,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委员会、**代表”投诉举报函的回复》(〔2024〕**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超时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权。法无授权即禁止。申请人只要证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都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权。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委托服务合同》,其内容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是一模一样的,这完全属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无论是**委会,还是6个业主代表都不具有签订此合同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虽然多次投诉举报,但本案投诉的内容还是第一次投诉,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谓的反复性。被申请人告知日后对申请人涉及相关举报予以存档,不再回复,侵害了申请人投诉举报权。案涉小区的混乱现状,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不具备举报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二是申请人反映**小区业主自治方式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羁束;三是基于申请人反映**楼相关问题具有反复性,缺乏必要的正当性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为引导其遵循举报领域的秩序,在本次举报回复中一并告知日后对其涉及该事项的举报予以存档不再回复,并无不当;四是被申请人在本次举报回复中一并告知日后对其涉及该事项的举报予以存档不再回复,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编号为XB007**),要求“1.对作为建设单位的**委会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对‘六个业主代表’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撤销被投诉人擅自作出的‘业主自治’决定;4.撤销被投诉人签订的《房屋委托服务合同》;5.责令退还投诉人2021和2022年所交费用**元”。物流信息查询截图显示该邮件于1月22日被签收。
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查,**楼原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经您多次投诉后,该公司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21年1月27日,**委员会与吕**等6名业主签订了《房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这6名业主对**楼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可以采取业主直接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等形式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规定,由6名业主共同管理理应属于自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建设单位村民委员会并没有违法违规事实。如您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吕**6名业主签订的《房屋委托服务合同》无效,请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该投诉举报函还同时反映六名业主侵害业主权益要求住建部门立案查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规定,自然人的行为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范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您本次投诉举报,我局不予受理,并予以登记存档。鉴于您数十次以**楼的建设、物业管理等问题为由向住建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待住建部门处理后,继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在人民法院裁决驳回您的起诉或驳回您的诉讼请求后,您仍以类似问题为由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偏离了投诉举报所需的合理性、正当性,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对于您日后围绕**楼发起的投诉举报,我局将予以存档后不再另行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物流信息查询截图、《回复》《房屋委托服务合同》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可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六个业主代表’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擅自作出的‘业主自治’决定以及签订《房屋委托服务合同》”事项不属于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申请人投诉举报“作为建设单位的**委会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此前多次投诉举报涉案小区有关事项,被申请人基于前期掌握的涉案小区有关情况,认定**委会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于法有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超时违法”,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并未规定不予受理情形作出的时限,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涉案《回复》告知申请人“日后围绕**楼发起的投诉举报,我局将予以存档后不再另行回复”属于对尚未发生事件的事前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后续处理其投诉举报不服,可另行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委员会、**代表”投诉举报函的回复》(〔202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
抄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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