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11号

日期:2024-08-08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复决〔202411

 

   人:秦**,男,**年**月**日出生,加拿大护照PA9**

  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龚骏,区长

 

申请人秦**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不服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庙政文〔2023〕**号)信息不公开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开所有项目信息

申请人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所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用的有关情况,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的属于第三方隐私不予公开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公告、社会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估等内容,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中作出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关于**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到每户的详细情况及村级财务历史均属于村务公开,可向**村委会申请;关于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加拿大华人,无中国公民身份证。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其婶婶丁**的身份证信息向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鄂州市**区**项目政府征地信息:1.该项目征地的评估机构湖北**公司与项目方签署协议、支付评估费用收据和详细评估报告;2.该项目征收费用**元从华容区支付给**村的支付和领取收据及转账凭证,费用分配到每户的金额详细报告、收据或转账凭证;3.该项目征收费用**元作审计的审计报告;4.**村从2000年开始的财务历史;5.该项目的征地公告在村组的公示地点和公开证据;6.挖其祖坟、砍其祖坟山树林、挖其祖坟山土方的人员姓名或公司名字及联系方式;7.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鄂州**公司详细评估报告及合同、转账凭证;8.该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环评公司名字及合同、转账凭证;9.申请人祖坟山树木受卖人、卖出价格及收益。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区**项目政府征地信息等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护照图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庙政文〔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申请人系加拿大籍华人,因通过线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申请人用其婶婶身份证信息递交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原因。此情形下,申请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适用《行政复议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九项信息中,既包括**区**项目征地公告公示地点等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又包含**村财务历史等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村务信息,还包含有关协议、合同、人员姓名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据前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九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其仅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适用依据错误。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庙政文〔2023〕**号)非对申请人作出,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华容依复〔2023〕第**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8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