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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19号

日期:2024-08-08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19

 

           人:程**,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镇**街**

 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鄂城区明堂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夏鑫,区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重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鄂城区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2月9日履行法院判决,发送标题为“信息公开重新答复”的电子邮件,但仅仅提供两份“1.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2.**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Word文档,并没有信息公开答复书,且其提供的Word文档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申请人2022年06月06日21:27向贵府电子邮箱**@126.com提交的《履职申请》”相关信息没有关联性。因此,被申请人属于未正确履行答复职责,应当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认真对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积极联系属地泽林镇、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于2月9日向申请人通过邮箱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中《1.**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详细记录2022年至今对**楼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治情况,《2.**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详细说明**楼基本情况、现土地登记情况、相关手续审批情况,以及暂不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问题的理由,全面详细回应了申请人提出的两项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8月18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1.贵府履行职责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2.贵府履行职责解决**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等信息。

因一直未收到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将其申请转送被申请人办理。2023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城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2023年2月16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后申请人不服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鄂07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02429日,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标题为“信息公开重新答复”的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由于近期快递停运,已电话与你协商,现就**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记录分别予以答复,详情见附件”,并提供附件1.《**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和附件2.《**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鄂城政复决字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鄂070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电子邮件截图,《**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以上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要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1.贵府履行职责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2.贵府履行职责解决**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信息。被申请人经过与申请人协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和《**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没有关联性。虽然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和解决该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但消防安全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被申请人不具有具体承办职责。且根据《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和《**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的具体内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记录》是被申请人根据泽林镇、鄂城消防救援大队反馈情况,目前登记存档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记录形成的信息,《**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记录》是被申请人经过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核实相关情况而形成的信息。故申请人所称,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鉴于未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实际意义,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重新答复》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应予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重新答复》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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