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20号
申 请 人: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镇**湾**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扬波,主任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督促供电公司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督促供电公司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限期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投诉,标题为“履行职责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提交成功后,页面返回的查询码为“20231226-2990-60**”。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2024年3月18日登陆网站查询也没有发现相关回复。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二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其在2024年3月1日已经在线上作出回复,但申请人在其网站“当前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来信公示”并没有看到。即使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1日已经在线上作出回复,但这也仅仅是其主动公开而已,并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向申请人直接回复处理结果的义务。而且,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被申请人明显没有履行督促供电公司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三是申请人认为供电公司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四是被申请人所谓的“网站升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被申请人是鄂州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非行政主管部门,鄂城区电力行业主管职责相应由鄂城区经发局负责。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12月26日的两次申请事项,均给予了回复。三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即便如此,答复人仍将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向申请人予以了回复。四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在官网发布《网站升级公告》,对网站进行整改升级,其中包括:互动交流栏目升级、“主任信箱”和“咨询投诉”按要求接入省级平台。在此期间内,部分栏目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2024年2月29日“互动交流栏目”完成整体升级后,工作人员发现“咨询投诉”表单一栏有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的咨询件,答复人于3月1日通过网站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新闻中心”栏目的“通知公告”上发布《网站升级公告》,主要内容为:本次升级将提升我们网站的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升级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2024年2月29日。在网站升级期间,部分政务系统功能会受到影响。
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咨询投诉”页面进行咨询投诉,主题为:要求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投诉内容为:关于申请人2023.11.02通过鄂城区政府网站向鄂城区供电公司提交的标题为“电改预决算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区供电公司2023.12.13虽然作出了回复,但并没有对要求公开的“1.本小区电改预决算信息;2**村中心小区电改预决算信息”事项作出对应答复,属于未履行答复职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主管机关具有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发改委履行职责依法督促区供电公司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该咨询投诉件查询编号为:20231226-2990-60**。
后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的“来信公示”中发布《要求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该网站截图显示答复时间和发布日期均为2024年3月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截图5张,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网站技术维护合同,电子邮件截图1张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或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根据以上规定,供电企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根据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组织机构”项目显示,被申请人内设能源办,故其具备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职责,对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规定:“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办结后,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咨询投诉”页面进行咨询投诉,被申请人应参照上述程序规定处理,其未按法定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称其因网站升级导致没有及时收到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并于2024年3月1日已通过门户网站进行了答复。而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截图显示,申请人至少在2024年4月3日查询时,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的“来信公示”中并无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涉案《要求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申请人提供的截图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截图存在矛盾,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即2024年3月22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鉴于申请人已知晓《要求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有关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没有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要求督促鄂城区供电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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