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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4〕8号

日期:2024-08-08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8

 

    人: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市**区**镇**村**号

    人:秦**,男,**年**月**日出生,加拿大护照PA92**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龚俊,区长

 

申请人丁**、秦**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华容土征字〔2021〕**号)不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涉案《征收土地公告》(华容土征字〔2021〕**号)是对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对外告知行为,属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即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该行为本身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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