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5号
申 请 人: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村**湾**
被申请人:鄂州市人民政府
住 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玺玮,市长
申请人田**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不服,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3月9日收到。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申请人对鄂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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