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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4〕5号

日期:2024-08-08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5

 

    人: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村**湾**

被申请人鄂州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玺玮,市长

 

申请人田**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不服,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3月9日收到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申请人对鄂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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