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35号
申 请 人:施**,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区**镇**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大队长
申请人施**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作出的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70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70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出租车先强行塞车,申请人才别停出租车。申请人未拒绝配合,是交警主动移动申请人车辆。申请人守法,交警却扣留了申请人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申请人做的笔录及现场视频均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有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查获经过等予以证实,申请人拒不配合现场交警指挥,导致交通严重堵塞。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拦截机动车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正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8日16时48分许,申请人驾驶鄂A6**小型汽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樊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鄂州市三医院红绿灯路段时,将车牌号为鄂GT**的出租车截停,后申请人下车与出租车车主发生争吵,路段开始发生拥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告知申请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位置,申请人拒绝配合,导致后方排队等候通行的车辆达到1公里以上拥堵。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驾驶申请人车辆将其带至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四中队接受调查。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出租车车主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实施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70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作出鄂城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2.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70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四中队作出的《情况说明》;4.鄂城公(交)立案字〔2024〕**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5.《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听证告知;7.呈请行政拘留报告书;8.鄂城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鄂城公(交)行拘通字〔2024〕**号《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0.《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呈请结案报告书》;12.《施**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停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结案报告》;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共3份;14.申请人、姜**、严**三人的询问笔录;15.鄂州公(交)立字4207046400***《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立案决定书》;16.编号4207046400071**《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17.编号420704189321**《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8.《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鄂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20.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及申请人、证人等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申请人于4月8日实施了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现场交警指挥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近一小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七)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经询问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704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5日
抄告:鄂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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