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36号
申 请 人:高**,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县**镇**村**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体育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祝敏,局长
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处罚违规违法企业。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服务接受者依法有行政复议资格。二是被申请人未按程序受理立案,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被申请人没有明确说明其是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导致的未发现违法行为,还是涉案产品不存在违法行为,直接不予立案属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申请人未提供能证明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数据虚假的证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食品投料记录及检验报告,投料记录中内容与其产品外包装上配料表注明内容一致;产品检验报告中营养成分数据与其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一致。就申请人反映的配料不同营养成分数据相同的原因,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食品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是两个不同概念,两款产品配料表不同营养成分数据相同不能直接认定为标签虚假。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多次投诉举报,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多多平台购买鄂州市**公司生产的“***”、“***”。3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鄂州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虚假,举报单编号14207040020240***2。3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3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人网购食品付款及签收快递截图照片;3.申请人网购被投诉人生产的食品照片、食品营养成分表、配料表;4.消费者投诉举报书;5.举报详情信息;6.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7.流转信息时间轴;8.两种涉案食品包装封面照片;9.《投料记录表》(3月24日、3月25日);10.情况说明;11.检(业)字(2012)F211**号《检验报告》;12.检(业)字(2013)F211**号《检验报告》;11.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3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包括间接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施加负担,无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如前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不予立案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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