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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44号

日期:2024-08-09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44

 

           人:张**,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市**镇**村**

 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体育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祝敏,局长

    人:鄂州市**营业部

 营场所鄂州市**区**路**

   者:夏**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列鄂州市**营业部为第三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依法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一是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第三人提供的产品信息为“**公司”。申请人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后发现该公司未进行3C认证,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二是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信中提供商家初步违法证据,被申请人在5月21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因期限将至要先不予立案。5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联系反映商家提供虚假3C认证,但一直未获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无证据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第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另案处理。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5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栏举报第三人相关产品(**)未见3C认证标识。5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显示:第三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相关产品销售;第三人称销售产品为互联网线上发货,故经营场所未贮存货物;第三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产品照片,检测报告中检测结论为合格,相关产品照片上贴有3C认证标识。5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对象向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关产品3C认证标识及产品检查报告,因暂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产品照片、检测报告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于20245月4日的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过现场监督检查后,于5月2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

对于举报的处理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取决于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该举报事项有受理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已作出处理行为的,举报人能否针对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均未规定举报人对举报处理结果具有行政复议权。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权。无论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处理,对申请人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处理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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