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13号
申 请 人:余**,女,**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区**镇**村**号
被 申 请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 地: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主任
申请人余**对被申请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葛政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葛政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到付邮资**元。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号《政府值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名称错误,应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该答复书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形式要件。二是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资料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公文需通过邮政企业邮寄。三是被申请人需赔偿申请人支付的快递费。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信息”写成“值息”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二是用顺丰快递到付方式邮寄答复资料系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工作。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位于**区**村**湾**号房屋及**村**组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征收红线图、征地批准文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9月7日签收。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于10月2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14日,市政府作出鄂州政复决〔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024年1月29日,市政府作出鄂州政复责〔2024〕**号《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复议决定。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葛政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其位于**区**村**湾**号房屋及**村**组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征地批准文件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经查找不存在“征收红线图”信息,不掌握“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后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复印件通过顺丰速运到付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8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葛政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顺丰速运邮寄信封;4.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顺丰电子发票--运单明细;6.葛开土征〔2007〕**号《征地告知书》;7.葛开土征〔2009〕**号《征地告知书》;8.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之规定,涉案征收红线图信息公开主体应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回复“经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土地征收主体,应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其告知申请人“不掌握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与法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且申请人未发现存在申请公开数量、频次超合理范围的情形。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已明确取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邮寄等收费项目,故被申请人采取到付方式邮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被申请人使用顺丰速运邮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送达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错写成《政府值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虽未影响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但应予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葛政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退还申请人**元邮资。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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