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92号
申 请 人: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现住鄂州市**区**镇**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数据局
住 所 地:鄂州市古城楼129号市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宏军,局长
申请人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数据局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通过鄂州市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40***的:1、一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2、二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3、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不答复。二是若复议机关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将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再次复议诉讼,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直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和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关于涉案工单处理情况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和“是否予以公开”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工单号处理情况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二是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涉案投诉至今还没有得到处理,申请人也没有收到受理通知和处理结果回复”的问题。申请人已经进行回复和处理,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亦告知拨打0711-12345进一步了解咨询相关信息。三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40***的:1、一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2、二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3、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答复,以免诉累)。
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其不属于政府信息。您可拨打12345热线进一步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工单号为20240***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载明其“诉求信息”一栏主要内容为“鄂州12345不告知处理结果,还以“属于内部信息”为由,拒不告知承办单位。人工回访电话一打就挂,然后发短信说“电话回访无人接听”;机器人回访电话,回答“没有”和“不满意”,立马就收到短信说“无法联系到你”。显然,是要直接抹掉了不满意的评价。竟然如此弄虚作假,自欺欺人。要求鄂州市政府立即参照武汉市12345平台进行整改,让人民群众能自行通过投诉工单号查询到处理结果和承办单位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发送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在线提交截图;4.《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工单编号:20240***)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据此,12345 热线作为政府为服务百姓、便民利民而构建的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只是对公民的各项诉求、举报、建议、意见等转至相关部门办理的平台,其本身并不承担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公民在12345热线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工单号20240***的处理情况,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就其于2024年3月2日通过12345热线提交的投诉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未设定与申请人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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