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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61号

日期:2025-02-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61

 

        人:程**,男,汉族,1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

 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炎,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被申请人关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说法不能认可,其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二是被申请人既已公开遴选了法律顾问,则必然制作和掌握法律顾问开支财政预决算信息。被申请人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对申请人公开申请作出对应的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且被申请人之前作出答复中的“网址”无法查询到该信息,被申请人显然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三是被申请人虽重新作出了答复,但是并没有公开申请人所明确要求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四是被申请人本次答复中已公开的2019年法律顾问合同模糊不清且不完整,属于故意为之,申请人要求责令其公开完整、清晰的合同。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要求其予以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同时根据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号)要求,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合理合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其一,申请人拒绝补正,应当承担相应后果。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后,并没有进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不再处理申请人关于“等详细信息情况记录”这一模糊不清的信息申请。其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的信息。关于“遴选时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提供2019年至今的法律顾问合同,能够表明**律师事务所汪**律师自2019年起就担任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至今,合同上明确签订具体日期即“遴选时间”。关于“遴选方式”,因法律顾问费用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基础上,同时向其公开了法律顾问询价模板,体现了原鄂州市房产管理局2019年法律顾问协议期满后的“遴选方式”。其三,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除“遴选方式、遴选时间”以外模糊不清的“等详细情况记录”的范围内容涉及“湖北**事务所汪**”的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所称“不存在秘密和隐私”显然不成立。其二,关于申请公开“法律顾问开支预决算”已受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号)所羁束,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三,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合法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不能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后是否满意作为依据。其四,申请人在此次复议申请中将政府信息申请中公开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更改为“要求公开完整”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进一步表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不明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5月28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2.被申请人历年来法律顾问开支财政预决算信息。

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涉及商业秘密及承办律师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法律顾问开支财政预决算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内容,可在被申请人告知的网站进行查看。法律服务费具体支付信息,因涉及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此部分内容不公开。

因对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号),相关内容为:本机关认为:关于“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被申请人未对相关信息作区分处理,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历年来法律顾问开支财政预决算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查询网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律顾问开支信息,涉及被申请人财务审批手续、账簿记录等,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采取救济措施的,属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9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网络邮箱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鄂州住依告2024**号),主要内容为:因您申请的“等详细情况记录”具体内容不明确,主要表现在:1.“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中的“等”是否仅指制作或获取“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的信息,还是指包括“遴选方式、遴选时间”之外的信息;2.“详细情况记录”具体内容是指记录本身,还是指完整体现“整个遴选过程”的所有信息,如包括“律所文件在内的其他信息”?如要求“整个遴选过程”的所有信息,请具体列明信息名称或者进一步描述所包含信息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9月29日,因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作出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您申请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具体内容不明确,为了便于区分该信息,我局于9月19日向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鄂州住依告2024**号),要求您明确具体列明信息名称或进一步描述所包含信息的特征。但您未在指定时间内补正。现结合您申请公开“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的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答复如下:2019年2月,鄂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原鄂州市房产管理局与鄂州市建委合并组建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履行完毕的鄂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合同继续履行,湖北**事务所汪**继续担任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顾问之一。原鄂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后,鉴于我局每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故由我局自主采购。现将原房产局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的证明文件、我局采购服务项目询价文件(样稿)及我局聘请**律师事务所汪**为我局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2019年至今)提供给您。对于**律师事务所递交的相关材料,因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常年法律顾问询价采购文件》;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4份;5.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6.《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号);7.鄂州建设依告〔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8.《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的回复函》;9.邮件送达网页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关于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遴选**律师事务所汪**作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遴选时间等详细情况记录不明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于法有据。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补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对上述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向申请人公开包含“遴选方式”及“遴选时间”信息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以及《常年法律顾问询价采购文件》,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因**律师事务所递交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还应公开其他信息,因其未在期限内补正明确的信息名称或内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被申请人历年来法律顾问开支财政预决算信息”。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号)已对被申请人此前就该部分作出的答复内容进行审查并予以认可。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5

 

 

 

 

抄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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