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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53号

日期:2025-02-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53

   

 请  人:秦**,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区**镇**村**号

 申 请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开区广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明,主任

   

申请人秦**对被申请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答复其《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复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中止本案审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邮寄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未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请求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在《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履行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家庭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因涉及***项目,于2018年被**村委会征收,双方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沟渠道路未利用地等属于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征收补偿金等征地利益也按人头进行了分配,但村委会以申请人为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相应利益。申请人至今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也没有看到过任何征收文件、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村委会邮寄了《鄂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有关村务信息。**村委会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后一直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和公开,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直至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湖北省鄂州市**区**镇**村民。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村委会邮寄了《鄂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如下村务信息:(1)体现有关部门已经将2017年至2023年,**镇**村所涉征收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村民委员会的资料;(2)反映2017年至2023年**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材料;(3)2017年至2023年**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分配人员名单。物流信息查询截图显示,**村委会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上述申请表。

2024年1月24日,因未收到**村委会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限期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督促**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及时、全面答复。物流信息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至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上述申请书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2.申请人邮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物流信息查询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4.《鄂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人邮寄《鄂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信息查询截图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申请人负有根据村民向其反映的有关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五)项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据此,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使用及分配情况属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未依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村2017至2023年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及分配情况,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应当依据前款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其未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予纠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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