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81号
申 请 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村**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龚骏,区长
申请人胡**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限于2024年11月21日延期至2024年12月24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责令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申请人位于鄂州市**区**村**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一次性全面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补偿的所有损失及利息)。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在鄂州市**区**村**组有合法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24年6月26日,华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华容土征字〔2024〕**号),涉案房屋位于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价格不合理,申请人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是申请人的果园、鱼塘等地面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华容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具有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三是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快递显示被申请人于7月10日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复议之时,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是2024年7月12日,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签发文件传阅签,拟办意见为“拟转**;乡、区自规分局”,区主要领导指示“妥善安置”,分管领导指示“请区自规分局商区交通局、**乡调查回复”,7月15日,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转相关单位处理。二是申请人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中请求对其位于**村**组的房屋和土地等进行一次性全面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部分缺乏事实根据。涉及**村申请人户地块,红线范围内面积**亩的土地,属于申请人向**村**农户流转租赁使用的,**村按照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29日前,与**农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位,完成土地征收。地块上果园、鱼塘等地面附着物属于申请人所有,且红线内未涉及申请人户的房屋。三是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乃至涉及申请人地块征收项目工作启动以来,一直积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市、区、乡工程协调指挥部及村多次上门沟通,宣传政策,积极动员,并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地面附着物,严格按照标准出具评估报表。7月15日**人民政府收到被申请人转发的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组织乡村协调人员,多次入户沟通,但申请人仍然拒不认可补偿标准及金额,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涉及申请人户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暂未征收。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鄂州市**区**法定代表人。该**社与**村**农户在**村民委员会鉴证下签订《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农户将其承包的**村**组**亩土地(其中旱地**亩、水面**亩)流转给申请人从事种植生产经营,土地流转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024年6月26日,华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被申请人官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华容土征字〔2024〕**号),公告载明:**至**段改建工程(华容区)建设用地于2023年6月2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华容区华容镇**村、**村,**乡**村、**村、**村、**村、**村、**村、**村、**村集体土地,该批次共批准建设用地**公顷(**亩),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3〕**号,其中征收**镇、**乡共10个村面积**公顷(**亩)。申请人上述流转土地中有**亩位于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该地块上有果园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申请人所有。
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EMS快递单号1177**4物流信息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7月10日签收。直至9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征收土地公告(华容土征字〔2024〕**号)网页截图;5.EMS快递单号11**4物流信息查询截图及邮件交寄单(收据);6.**乡人民政府《关于**改建工程涉胡**户有关情况说明》;7.**乡**改建工程协调指挥部协调走访照片复印件;8.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鄂州市**至**段改建工程(华容区)3#地块勘测地界图(16)(17)(18);9.**乡**村民委员会征地红线范围涉胡**流转土地范围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障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本案中,申请人**亩流转土地位于征收公告范围内,其作为该地块上果园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获取补偿的权利。在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解决时,被申请人应依职权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即便在2024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的申请后,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属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位于鄂州市**区**乡**组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一次性全面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补偿的所有损失及利息)的复议请求。申请人未提供其房屋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证据材料,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至**段改建工程(华容区)3#地块勘测地界图(16)(17)(18)及**乡**村民委员会征地红线范围涉胡**流转土地范围图能够证实申请人房屋未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故申请人该项复议请求中关于房屋部分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就申请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果园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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