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58号

日期:2025-02-1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58

   

 请  人: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州市**区**镇**村**号

 申 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柯学,镇长

   

申请人袁**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9日强制填平其位于**镇**村**的两块鱼塘(其中鱼塘1面积**亩、鱼塘2面积**亩)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限于2024年10月10日延期至2024年11月12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填平申请人位于**镇**村**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不具有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并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并无强制执行权,系主体违法。二是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强制执行应遵照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正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经法定程序情况下,组织人员将申请人鱼塘强制填平,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诉称的案涉鱼塘位于**镇**村**组农用耕地,其伙同案涉农田承包经营权人在涉案农田上开挖鱼塘,擅自改变了农用地使用性质,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已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耕地条件。故申请人对其所诉称鱼塘不具有合法权益,不是本案适格申请人。二是案涉合同未依法备案,且真实性高度存疑。即便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行为属实,但因签订合同的初衷及根本目的均是申请人为了实施涉案“挖田变塘”的违法行为,故涉案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合同。三是申请人违法开挖的案涉鱼塘系被涉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平整土地施工过程中填平,其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列燕矶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法无据,故燕矶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鄂州市**区**镇**村村民,其主张在该村对两块鱼塘(其中鱼塘1面积**亩,鱼塘2面积**亩)享有合法权益,两鱼塘于2024年7月19日被强制填平。

另查明,20244月21日,临空经济区召开专题会议,就落实省、市明确的11月底**区**期工程建成目标,研究协调土方工程推进中相关问题。会议议定:临空经济区征收办、燕矶镇政府负责挖方和填土地区的土地征收和清表工作,并确保**集团顺利进场施工,相关手续费用由临空经济区负责。

又查明,2024年6月14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就涉案鱼塘2向袁**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空自然资规字〔2024〕**号),认定其未经批准,占用**镇**村**组土地用于挖塘,要求其在6月29日前恢复耕种条件,逾期将上报鄂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予以立案查处。

再查明,前述**区土方工程项目中,土石方运输及回填施工单位为**公司。

还查明,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就本案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自认鱼塘1系何**在其承租农田上开挖,鱼塘2系申请人、袁**、袁**三人承租后开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涉案鱼塘填平前后照片复印件;4.肖**等6人签字《证明书》;5.《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临空土征字〔2020〕**号);6.《**区土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复印件7.申请人提供的13份《土地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8.**村村委会《情况说明》9.鄂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空分局出具的2张三调数据图;10.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鱼塘所在区域谷歌地球卫星图复印件;11.湖北**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照片;1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空自然资规字〔2024〕**号)复印件;13.《调查询问笔录》及**公司《情况说明》;14.《听取意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鱼塘填平前后照片、《土地租赁合同》、《听取意见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系鱼塘2所在地块承租人及开挖人,且该鱼塘位于**区土方工程项目土方回填区域。现鱼塘2被填平,申请人有权就该块鱼塘被填平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对于鱼塘1,因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故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如前所述,涉案鱼塘2位于**区土方工程项目土方回填区域。该区域土地征收及清表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结合《**区土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涉案鱼塘2被填平与前述**区土方工程项目存在高度关联。此情形下,除非被申请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填平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该行为由其或者在其主导下实施。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鱼塘2属于违法开挖,无法证明其与该鱼塘被填平完全无关,故应被认定为涉案填平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无论是因征收或是违法破坏耕地需要强制填平鱼塘,均需经过法定程序。涉案鱼塘2未履行相应程序即被填平,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取得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本案中,涉案鱼塘2为违法开挖,依法不能被认定为合法财产,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但鱼塘内鱼苗、必要的基础设施材料等仍应归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享有因鱼塘被违法填平而就此部分主张赔偿的权利。鉴于申请人未就此部分受到的损失提出明确请求及相应佐证资料,故不宜在本次行政复议程序中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及第七十二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涉案鱼塘2被填平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合法权益范围内受到的损失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1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