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47号

日期:2025-02-1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47

 

        人:程**,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

 申请人鄂州市水利湖泊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斌,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水利函20232**号通知》,属于对投诉举报在进行处理,但并未处理完结。申请人连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情况是否属实都不知道。二是被申请人通过法院将《通知》送达申请人,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送达义务。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不是对投诉举报处理核实情况的回复,不属于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四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是向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该局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本次信访投诉实质是采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通过线下见面座谈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投诉的相应渠道和方式。二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改造改正期限要求等情况记录的回复》中,已向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举报反映情况的办理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至今连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情况是否属实都还不知道”不实。三是**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范畴。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举报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鄂州水利行复答字2024**号告知“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正在处理中,被申请人将适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履行了行政权。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板块“公众诉求”栏在线提交主题为“投诉举报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诉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以下职责:1.对**村村委会无证无资质建设、未经验收擅自将**镇**小区二次供水接入自来水管网等多个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2.对**村委会无证上岗,未依法对小区二次供水定期检测清洗消毒等严重危害用水安全,侵害业主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3.对**村委会擅自抬高水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反馈事项1,因鄂城区**镇不在我市城市建设统计范围内,鄂城区**镇**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不属于城市供水管理范畴,不适用于《城市供水条例》,被申请人无管理权限。反馈事项2及3,根据《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反馈事项2、事项3由鄂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实及回复处理。目前,被申请人已联系鄂城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处理。另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被申请人会同鄂城区农业农村局对**镇**小区二次供水出水水质开展监测,该小区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饮水安全问题。

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答复,并告知将投诉举报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视为已经发动了行政权,但被申请人未能将相关部门处理结果作出回应,仍需履行未尽职责,故判决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履行判决即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回复,申请人向华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法院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处理**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鄂州水利函20232**号,主要内容为:请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迅速核实处理**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严格按照《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并于10月20日前将核实处理情况报被申请人。)为由作执行结案处理。

2024年7月1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将上述通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2022年11月19日投诉举报网页截图3.鄂州水利函20232**号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处理**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4.(2023)鄂0703行初**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5.《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核实调查等相关情况记录的回复》邮件截图(2024年7月17日);6.行政复议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投诉举报案补充证据网络邮件截图;7.华容区法院邮寄鄂州水利函20232**号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处理**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给程**的EMS封面照片;8.2022年11月23日对《投诉举报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违法行为》回复网页截图;9.《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改造改正期限要求等情况记录的回复》;10.鄂州水利行复答字2024〕第**号;11.鄂州政复决〔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2.《投诉举报供水违法行为》网页截图;13.2024年6月3日《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的回复》网页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的处理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已生效的2023)鄂0703行初**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将投诉举报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视为已发动了行政权。被申请人未能将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做出回应,故仍需履行未尽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应保障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能认定其已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