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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48号

日期:2025-02-1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48

 

        人:程**,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

 申请人鄂州市水利湖泊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斌,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核实调查等相关情况记录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责令限期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即使“向鄂城区水利湖泊局送达的情况记录”属于内部信息,与申请人无关,但鄂城区水利湖泊局反馈的核实调查情况记录属于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记录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的信息,被申请人拒不公开依据不足,属于怠于履职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向鄂城区水利湖泊局送达了鄂州水利函2023〕2**号《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镇**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必然掌握了“鄂城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拒不公开有违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通知》已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通知向鄂城区水利湖泊局送达情况记录,属于内部工作流程,非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记录在未妨碍申请人知晓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合法合规。二是鄂城区水利湖泊局仅口头向被申请人汇报核实调查情况,未书面反馈,该调查处理情况未形成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7月11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通知》向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送达的送达情况记录;2.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反馈的核实调查情况记录;3.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的地址、联系电话,并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

7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核实调查等相关情况记录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向鄂城区局送达的送达情况记录。《通知》送达情况记录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2.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反馈的核实调查情况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鉴于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未向被申请人书面反馈核实调查情况记录,仅口头汇报,且申请人已向鄂城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情况,建议申请人耐心等待鄂城区回复情况。3.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的地址、联系电话。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与鄂城区农业农村局合署办公,对外以“鄂城区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是鄂城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的地址、联系电话”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内容,可在鄂城区人民政府网查阅,查询网址

另查明,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该通知主送单位为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要求该局于2023年10月20日前向被申请人反馈核实处理**镇**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截图2张3.《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核实调查等相关情况记录的回复》邮件截图4.《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镇**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鄂州水利函20232**号)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

关于《通知》向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送达的送达情况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向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送达《通知》的情况记录,该信息为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反馈的核实调查情况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通知》明确鄂城区水利湖泊局需于2023年10月20日前向被申请人报送**镇**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核实处理情况。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称,鄂城区水利湖泊局以口头汇报形式向其报告核实调查处理情况,未书面反馈,故尚未形成核实调查情况记录这一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应依据前款规定,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等待鄂城区回复情况,适用依据错误。

关于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的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之规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政府信息属于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的地址、联系电话”,依据前款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答复时仅提供了查询网址,不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未告知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核实调查等相关情况记录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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