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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94号

日期:2025-02-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94

 

        人:程**,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X,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

 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炎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州住依复〔2024〕**号《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需要根据每年的案件数量支付律师费并进行决算,必然掌握了每年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案件数量,并不需要另行分析、加工、汇总。二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是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未主动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三是原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原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权利义务依法由被申请人继承,被申请人称其成立于2019年2月,此前不存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说法有误。四是请复议机关核实被申请人公开的2019年至2023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称的“案件数量情况记录”“数量记录”“案件数量”显然不是指同一内容的信息,被申请人要求其予以补正并无不当。二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案件数量情况记录”“行政诉讼胜诉、败诉数量记录”“行政复议胜诉数量和败诉数量记录”确需被申请人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处理正确。三是虽然原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合并为被申请人,但原已形成的信息不存在继受的问题。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2月,已将成立以来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告知申请人,尽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1022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案件数量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数量情况记录;2.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案件胜诉数量和败诉数量记录;3.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以及胜诉数量和败诉数量记录。

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住依告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具体列明信息名称或进一步描述所含信息特征。申请人未予补正。

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住依复〔2024〕**号《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分析、加工、汇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以来每一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2月,此前不存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3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件、7件、10件、2件、3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网页截图3.鄂州住依告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4.州住依复〔2024〕**号《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14年以来每一年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案件数量情况记录、案件胜诉和败诉数量记录、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胜诉和败诉数量记录等,上述信息并非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汇总,根据前款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将其自2019年成立以来至2023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告知申请人,尽可能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权益,本机关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及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签收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9日作出补正告知,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州住依复〔2024〕**号《政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5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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