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83号
申 请 人: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X,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镇**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数据局
住 所 地: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宏军,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数据局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1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1月5日签收后于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4的相关情况记录,被申请人回复称其在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对上述情况记录进行了回复。申请人是第一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本案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予处理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工单号2024**1的处理情况记录,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的工单号2024***的相关情况记录。二是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12日对工单号2024**1处理情况作出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工单号2024**1处理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通过12345反映的“投诉人愿意主动交服务费和水费,只要求提供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行,请政府部门积极处置”问题。工单号2024**1,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回复,还无法像武汉12345那样能查询到承办单位以及处理情况信息,现要求公开:1.一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及签收时间记录;2.二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及签收时间记录;3.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
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提交的工单号2024**1处理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4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10月24日申请公开的一致,均为“工单号2024**1处理情况记录”。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工单号2024**4详细信息查询截图;3.被申请人检索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截图、2024年8月1日依申请公开信息截图、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2024年10月24日依申请公开信息截图、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工单号2024**1处理情况记录,其申请公开信息与2024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致,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于法有据。申请人主张其于2024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工单号2024**4的处理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及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9日
抄送:湖北省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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