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51号
申 请 人: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明堂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曹晖,区长
申请人彭**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系**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也是受害者,有权利知晓**项目的还建人员名单和现在房屋计划分配名单。二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应掌握辖区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信息。三是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向市拆迁办、**有限公司申请信息公开,属推卸责任。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申请之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鄂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请求凤凰街办公示诉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求凤凰街道提供2018年11月24日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号判决依据,2015年10月16日拆迁办提供的“危房改造拆迁户还建名册”、“现计划安置户名册”。
6月14日,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项目相关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无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原始资料,请申请人向鄂城区法院和原市拆迁办申请公开。6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未制作和保存上述政府信息,请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市拆迁办、**开发有限公司另申请提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截图2张;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关于**项目相关情况说明》,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线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网络截图显示,其系请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公开涉案政府信息。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应依据前述规定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被申请人为实质性解决申请人诉求,在向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申请人其非制作或保存涉案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鄂城区人民法院、市拆迁办、**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获取,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部门的联系方式,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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