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95号
申 请 人: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住鄂州市**区**镇**村**号
被 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柯学,镇长
申请人翟**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回复的内容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符,**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公开过**湾征地补偿款的银行流水明细。二是被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属行政不作为,且该行为证明其未尽到村账镇管的监督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程序合法。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明显涉及**村众多村民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就是否公开该信息向**村村名委员会去函征求意见,该村委会回函明确答复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有据。三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涉案银行流水明细信息属于需要多家单位协作进行分析区分,加工处理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有据。四是2023年3月23日,**村村民委员会已向申请人公开2017年至2023年**湾收支明细、村委收支公示资料、小组账目及征地补偿相关资料。上述信息与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重复部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且被申请人已向**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其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征地补偿款各项流水明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书面公开2017年至2024年10月期间支付给**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银行流水明细,特别注明**湾的征地补偿款项(土地撂荒费、地面附属物费、征地款)时间日期,方便群众核实资金的去向。
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镇**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工作联系函》,就是否同意公开涉案信息征求意见。该村委会于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回函,主要内容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事项”。
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拨付给**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款银行流水明细”涉及**村大量村民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等私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2.根据“组账村管”原则,**湾资金账目由**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村**湾2017 年至2023年进出账流水资料已于2023年3月22日由**村村民委员会移交给申请人,如需获取后续账目资料,请向**村村民委员会咨询。被申请人已向**村村民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做好村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公开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等;3.鄂州临空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关于做好村组资金使用管理公示的通知》、签收单;5.《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佐证资料移交清单;6.《关于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提示函》;7.《工作联系函》《回复函》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请求书面公开2017年至2024年10月期间支付给**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银行流水明细,特别注明**湾的征地补偿款项(土地撂荒费、地面附属物费、征地款)时间日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但未对上述信息作区分处理后予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此外,被申请人依据“组账村管”原则告知申请人“支付给**村特别是**湾的征地补偿款项”信息由**村村委会负责公开,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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