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4〕23号
申 请 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区**路**室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旭光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立,局长
申请人杨**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420704**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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