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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3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3

 

        人:**

 申请人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于2024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4日签收后于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并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本村村民张**和其子张*胜(非本村村民)自2017年开始至今一直在申请人祖坟所在的山林违法修建和扩建房屋,并建了围墙,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进出山林祭祖。其二人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严重侵害村集体的合法利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二是张绪全和张友胜所修建和扩建的房屋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修建或扩建房屋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的证件。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立案查处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房屋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四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张绪全是沼山镇***村民,符合个人建房条件,其修建和扩建的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手续,故张**在该地上建房行为是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属于农村宅基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履职,故申请人请求依法履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的主体为农业农村部门被申请人无权限处理。被申请人在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基础上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及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绪全均系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村民。20248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和其子*胜修建和扩建房屋的非法用地行为及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督促或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8月15日签收该邮件,于9月4日对该村副书记何某进行调查询问,于10月22日作出《关于**〈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行为人张**、张*胜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个人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鄂州市梁子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已针对行为人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围院、道路等要求其自行整改,并将该问题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系统进行处置。由于法律的修订,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履职主体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62条规定,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职能范围,该违法行为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处理权限,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航拍占地建房照片、扩建房屋照片、邮寄申请书信件封面截图3.《关于**〈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政职责申请书〉的回复》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沼山镇***出具的张**家庭人口信息表、协议书、***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查处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反映张绪全及其子在梁子湖区沼山镇***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张绪全系***村民,其依据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具有农村个人建房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于法有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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