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9号
申 请 人:程**
被 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1号
负 责 人:朱进,副局长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于2025年1月6日通过网络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签收后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鄂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关于涉案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导致鄂州政复决〔2024〕47号《行政复议决定》未形成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中已告知申请人后续相关工作进展。二是相关工作处理结果记录及送达情况记录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2024 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履行鄂州市政府〔2024〕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处理结果记录;2.对处理结果的送达情况记录。
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现将被申请人推进“投诉举报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违法行为”后续相关工作告知如下,一是常态化开展水质监测,每月对泽林镇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泽林镇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是开展初步核查,对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供水设施进行了全面核查,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为无负压设施,无负压设施及配套输水管网不属于“储水设施”。三是继续督促核实,定期督促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落实《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核实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情况的通知》(鄂州水利函[2023]281号),要求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严格按照《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办法》相关规定核实处理泽林镇楼下村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问题。四是组织水改设计,协调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供水设施改造设计,并转发鄂城区征求意见。五是推进实施水改,被申请人于9月13日组织鄂城区分管负责人、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分管负责人、市水务集团分管负责人、楼下村村委会及申请人,共同召开楼下村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会,加快推进水改工作。以上工作处理结果记录及传达情况记录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或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另,申请人曾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9月2日作出鄂州政复决〔2024〕4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3.鄂州政复决〔2024〕4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鄂州政复决〔2024〕4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决定的履行情况记录,其实质为咨询其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之规定,不应作为信息公开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以内部信息为由不予公开,适用依据错误。此外,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咨询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又未告知法定救济途径,应予指正。鉴于被申请人已在涉案回复中告知投诉处理进展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依申请公开鄂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7号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记录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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