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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28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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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窦小华,局长

申请人**、张**32被申请人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被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所占用的承包地和承包鱼塘履行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楠竹村1组分别享有合法承包的基本农田和承包鱼塘。2021年3月起,相关单位为修建“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陆续开挖申请人60余亩承包土地、鱼塘和堤坝,强行占用和施工。但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取得任何征收补偿。案涉道路虽然被冠以“农村道路”之名,但是其建设主体并非村集体,而是鄂州市相关行政单位主导的政绩工程。案涉道路修建完成后,并未对农村耕种带来便利,反而导致其他承包地排水不畅,难以继续耕种。既然案涉地块现已经被占用且已经被实质性征收,被申请人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和鱼塘履行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法定主体,被申请人在征地程序中主要是监督作用,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履行补偿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涉案道路是农村道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属农用地范畴,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手续,不存在征地补偿。三是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对明显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职请求未予答复,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四是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只占用其中8名申请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没有占用其余24名申请人承包地,该24人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32人系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村民。20249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被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所占用的承包地和承包鱼塘履行补偿职责。

20249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申请书交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调查回复。9月30日,该分局作出《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所建成的道路,系农村道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属农用地范畴,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不需要履行上述征收土地的报批手续,故不存在征地补偿,被申请人也并非履行上述土地征用补偿职责的主体。申请人(张海涛)于10月3日签收该答复书。

还查明,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向金**、张**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鄂自然资政信〔2022〕141号),载明:……经查,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你们申请公开的“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如附图所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南竹村的涉案集体土地相关的: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32份及授权委托材料、民事诉讼代表推选书2.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信件封面截图3.行政履责申请书》《合同书》(金学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4.施工现场照片5张;5.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文件处理签、《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邮件物流流程截图、(2022)鄂0703行初93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鄂自然资政信〔2022〕141号)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据此,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征地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法定主体。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后,根据属地原则交办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调查回复,其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的信息公开答复可知,涉案地块不涉及土地征收,故申请人要求就涉案项目获取征收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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