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复决〔2025〕29号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柯**,女,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袁**,男,汉族
申 请 人:张**,女,汉族
申 请 人:刘**,女,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夏**,女,汉族
申 请 人:陈*,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汪*,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张**,男,汉族
申 请 人:金*,男,汉族
被 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窦小华,局长
申请人金**、张**等32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被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所占用的承包地和承包鱼塘履行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楠竹村1组分别享有合法承包的基本农田和承包鱼塘。2021年3月起,相关单位为修建“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陆续开挖申请人60余亩承包土地、鱼塘和堤坝,强行占用和施工。但是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取得任何征收补偿。案涉道路虽然被冠以“农村道路”之名,但是其建设主体并非村集体,而是鄂州市相关行政单位主导的政绩工程。案涉道路修建完成后,并未对农村耕种带来便利,反而导致其他承包地排水不畅,难以继续耕种。既然案涉地块现已经被占用且已经被实质性征收,被申请人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和鱼塘履行补偿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是根据《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的规定,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属于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被申请人未征收申请人的土地,对其不负有补偿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二是申请人金**、张**等三十三人所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案涉项目占用各自承包地的具体地块和面积情况,申请补偿主体不适格。三是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建设所占用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范围的97.71亩农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会议同意,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金**、张**二人为首,煽动其他申请人,编造各类案由,视公共利益而不顾,借助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合法形式达其个人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正当性,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四是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因兼有梁子湖河道属性,因整治河道需要,其建设所占用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范围的97.71亩土地未超出河道管理范围,占用涉案地块,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张**等32人系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村民。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1267986122139的《行政履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楠竹村1组被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道路)所占用的承包地和承包鱼塘履行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该邮件,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交通运输局作出梁交函〔2020〕2号《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二、三、四标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同意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按机耕路(参照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9.49米。2020年12月6日,鄂州市梁子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作出梁发信发〔2020〕150号《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载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属于机耕路,参照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大于8米”。2021年1月7日,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二期工程(HLL-2标段)取得《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书》,施工单位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还查明,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向金**、张**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鄂自然资政信〔2022〕141号),载明:……经查,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你们申请公开的“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如附图所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南竹村的涉案集体土地相关的: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32份及授权委托材料、民事诉讼代表推选书;2.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信件封面截图;3.《行政履责申请书》《合同书》(金学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4.施工现场照片5张;5.(2022)鄂0703行初93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鄂07行终17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鄂0702民初1058号《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7民终832号《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梁自资规执立〔2023〕26号《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梁自资规罚〔2023〕26号《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财务移交书》及送达回证、《关于退还土地的证明》《结案呈批表》;7.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信访文件处理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书》、梁交函〔2020〕2号《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二、三、四标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二、三、四标段施工图审查会专家意见》及签到表等、梁发信发〔2020〕150号《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梁发信发〔2019〕65号《关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环湖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批复》《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环湖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GB/T21010-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鄂自然资政信〔2022〕141号);9.楠竹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共2份、《环湖通村(防汛)道路楠竹一组段占用面积村民意见表》3份及召开相关村民代表会议的照片、会议记录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项目”导致其承包地和承包鱼塘被占用,案涉地块被实质性征收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据此,履行征地补偿职责是基于土地被征收这一前提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鄂州市梁子湖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二、三、四标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州市梁子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作出的《关于梁子湖环湖通村(防汛)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2022年5月12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鄂自然资政信〔2022〕1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涉案道路项目为农村道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故涉案地块不涉及土地征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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