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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40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40

   

    人:**

 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柯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涉案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回复的内容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符,车湖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公开过翟家湾征地补偿款的银行流水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程序合法。二是申请人所申请的银行流水信息需被申请人及多家银行单位共同分析加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重新答复中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区分处理,已提供无需加工的信息,如补偿金额统计表和明细表。三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车湖村1100余户村民的个人隐私,该村委会明确不同意公开,且申请人未提供公开信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申请人反复申请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目的是解决其个人利益问题,与公共利益无关。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标题为“征地补偿款各项流水明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书面公开2017年至2024年10月期间支付给车湖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银行流水明细,特别注明翟家湾的征地补偿款项(土地撂荒费、地面附属物费、征地款)时间日期,方便群众核实资金的去向。

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燕矶镇车湖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工作联系函》,就是否同意公开涉案信息征求意见。该村委会于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回函,主要内容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事项”。

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鄂州政复决〔2024〕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拨付给车湖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款银行流水明细”涉及车湖村大量村民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个人隐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车湖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工作联系函》,就是否同意公开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银行流水信息征求意见,该村民委员会回函答复不同意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银行流水信息,因时间跨度长达8年,且往来账目涉及多家银行单位,加之所涉征地项目繁杂,需要多家单位共同协作进行大量分析区分、加工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依法可以不予提供。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区分处理,将车湖村2017-2024年涉及征地、临时用地补偿资金统计表及9组(翟家湾)相关资金明细提供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等;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工作联系函》《回复函》;5.《车湖村机场项目征地、临时用地补偿金额统计表》《车湖村9组机场项目征地、临时用地补偿金额明细表》、签收单;6.《关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的反馈》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书面公开2017年至2024年10月期间支付给车湖村村民委员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银行流水明细,特别注明翟家湾的征地补偿款项(土地撂荒费、地面附属物费、征地款)时间日期,上述信息非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汇总,且涉及车湖村大量村民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被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经研判认为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同时,为尽可能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将现有的《车湖村机场项目征地、临时用地补偿金额统计表》《车湖村9组机场项目征地、临时用地补偿金额明细表》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鄂州政复决〔2024〕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1月22日重新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涉案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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