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49号
申 请 人:黄**
被 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体育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祝敏,局长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后于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仅凭违法行为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就不予立案,显然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未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未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包装、检验报告等进行了核查,涉案食品符合相关执行标准要求,该产品标签已清晰标示核心营养素,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多次投诉举报,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湖北健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丝奶酱巧克力(抹茶开心果味)”,后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主要内容为:涉案产品名称为巧克力,并为使用可可制品为主要原料,不符合该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同时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了核心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但核心营养素并未清晰醒目地标示,违反GB28050标准要求,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要求查处商家。
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拼多多平台商户支付记录截图、食品照片截图;2.《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份、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照片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地址属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后,被申请人通过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资质、被举报产品包装、被举报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的“酥丝奶酱巧克力(抹茶开心果味)”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已清晰标示核心营养素,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已依法履行了举报处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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