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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51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51






        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合作社

    地:鄂州市梁子湖区

 申请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熊学军,副局

 

申请人张*、鄂州市梁子湖区***合作社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对其递交的《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予以处理的行为不服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2月6日签收,于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递交的《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施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鄂州机场高速二期工程大王山隧道建设施工导致申请人养殖场畜禽死亡、丢失、房屋墙面开裂,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并对周边环境产生噪声、粉尘污染及震动,严重影响申请人及周边村民的生活和生产,房屋存在坍塌风险,威胁人身及财产安全。二是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查处施工行为。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或采取任何查处措施。三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已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鄂州机场高速二期工程大王山隧道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3月19日取得行政许可,不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行为。二是鄂州机场高速二期是重点高速项目,对该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为省级交通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三是被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申请人没有对鄂州机场高速二期项目的行政许可权,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大王山隧道建设施工属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项目部分工程。申请人房屋及养殖场位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大王山隧道建设施工项目附近。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8171132787805的EMS信件,信件封面备注“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及附件”,请求被申请人对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大王山隧道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施工建设进行查处。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签收该邮件。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

另,2021年10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22号),载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属高速公路重点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及EMS封面及信件物流截图、施工照片及房屋墙体开裂照片9张;3.《情况说明》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鄂交运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本案中,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系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高速公路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涉案项目的监督管理,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涉案项目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路段履行查处职责,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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