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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64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64

 

 请  人:**

 申 请人:鄂州市数据

  所  地: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宏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数据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5年3月26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3月27日签收,于2025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工单处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以“工单处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导致申请人无法主张权利。二是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但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向实际承办单位申请办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单信息不存在,亦未说明工单的可能处理部门,未尽到举证责任。三是被申请人未公开工单信息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

被申请人称:一是关于涉案工单处理情况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和“是否予以公开”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工单号处理情况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二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50308270087处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为:申请人通过12345反映要求“责令德州***公司支付投诉人2025年2月份的工资1916.6元;并责令该公司恢复投诉人的正常工作;或支付2N赔偿金”的投诉件(工单号20250308270087)。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但没有书面证明材料,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要求依申请公开:1、此工单号的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2、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和处理依据。(要求电子邮件形式答复)。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其不属于政府信息。您可拨打12345热线进一步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两次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微信)进行投诉,工单编号分别为20250308270087和20250308270027,两份工单投诉请求均为“责令德州***公司支付投诉人2025年2月份的工资1916.6元,并责令该公司恢复投诉人的正常工作,或支付2N赔偿金”。工单编号为20250308270087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显示工单流转信息为“前台工单暂存准备告知已有工单在转办中(20250308270027)”。工单编号为20250308270027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显示答复市民要点为“经我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可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告知申请人处理部门答复结果,申请人表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发送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在线提交截图;4.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信息目录及依申请公开截图;5.工单编号20250308270087和20250308270027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两份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据此,12345 热线作为政府为服务百姓、便民利民而构建的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只是对公民的各项诉求、举报、建议、意见等转至相关部门办理的平台,其本身并不承担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公民在12345热线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工单号20250308270087的处理情况,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就其于2025年3月8日通过12345热线提交的投诉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未设定与申请人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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