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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71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71

 

    人:**,汉族

 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鄂城区明塘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曹晖,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5〕鄂城国土征补决字第007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2025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2025〕鄂城国土征补决字第007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关于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计算错误部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定房屋/土地实际面积,给予合理补偿。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土地面积计算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补偿项目遗漏,三楼面积少计49.7平方米,防潮层、围墙基础、厨房、厕所、雨棚等均未计价。二是被申请人在测量和评估过程中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未向申请人出示测量结果,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二是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了土地征工作,征收程序合法。三是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异议权,完整履行了法定程序。申请人通过摇号方式选定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在评估当日参与评估并在《房屋征收调查摸底表》上签字。2024年9月4日,征收实施部门将评估价格及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保障其知情权。四是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由土地征收程序、房屋评估程序、补偿安置方式(货币安置、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及救济途径四部分组成,其内容未直接涉及对房屋或土地面积的计算或价值评估结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称未通知到场或未出示测量结果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提出的防潮层、围墙基础、厕所等未计价问题,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相关项目的评估金额,补偿项目充分且合理。五是根据《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非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对面积计算或评估漏项提出异议,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鄂城征预公告2024〕9号《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建设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鄂城区段),拟征收含泽林镇余山下村等村集体土地,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5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鄂城征补字〔2024〕第9号《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鄂城征听告〔2024〕第9号《听证告知书》。5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鄂城征补字〔2024〕第9-1号《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月24日,被申请人印发《鄂城区沪渝高速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6月17日,《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鄂城区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中共鄂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备案。8月2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24〕65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城土征字〔2024〕第26号《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4月15日,经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泽林镇沪渝高速及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征收拆迁泽林镇指挥部(以下简称泽林镇指挥部)发布《关于泽林镇沪渝高速及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征收拆迁泽林镇指挥部确定评估服务机构的通知》,确定湖北多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泽林段)评估服务机构。后该公司对申请人房屋作出《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及地面附属(着)物评估明细表》。因申请人不服上述评估结果,泽林镇指挥部于2024年8月2日组织申请人通过摇号方式重新选定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关于摇号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会议记录》载明“摇号规则就是由你自己进行摇号,一次敲定,后续对你自己摇中的评估公司所给出的数据是要认可的。同时,前期多元评估公司评估的所有数据全部作废”,申请人、泽林镇指挥部工作人员、泽林镇纪委工作人员、泽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24年9月4日,泽林镇指挥部向申请人送达《评估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该《评估告知书》载明,“如您对评估文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该评估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泽林镇指挥部提出,并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由评估机构复核后,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上述评估结论将作为征收安置补偿的依据”。

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泽林镇指挥部递交《异议申请书》,泽林镇指挥部及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联合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异议申请书〉的回复》。9月30日,泽林镇指挥部向申请人作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催告书》。

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向原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快递单号为1165371880148的信件,EMS封面备注“评估鉴定申请复核申请书”,该信件因拒收于10月10日退回。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寄送《情况说明》《评估鉴定申请书》等,该协会于10月21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不属于协会专业技术评审受理范围,建议按相关规定向征收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鄂城国土征补决字第007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另查明,鄂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尚未成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湖北多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及地面附属(着)物评估明细表》;3.单号1165371880148的信件封面及物流截图、《情况说明》《回复》《复核申请书》《评估鉴定申请书》4.鄂城征预公告2024〕9号《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在余山下村公开栏公示照片;5.鄂城征补字2024〕第9号《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鄂城征听告2024〕第9号《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在余山下村公开栏公示照片;6.鄂城征补字2024〕第9-1号《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公告)》及在余山下村公开栏公示照片;7.《鄂城区沪渝高速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鄂自然资函〔2024〕46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自然资函〔2024〕65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8.鄂城土征字〔2024〕第26号《征收土地公告》及送达回证;9.泽林镇沪渝高速改扩建项目拆迁遴选评估公司会议方案及签到表、《关于泽林镇沪渝高速改扩建项目拆迁遴选评估公司的会议记录》《关于泽林镇沪渝高速及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征收拆迁泽林镇指挥部确定评估服务机构的通知》《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摇号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及相关照片;10.《关于配合开展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房屋征收调查摸底表》《评估结果告知书》及相关照片;11.《房地产估价报告》、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2.《异议申请书》《关于〈异议申请书〉的回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催告书》、送达回证等;13.2025〕鄂城国土征补决字第007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及公示照片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该区域内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沪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并依据上述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了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省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程序合法。在经催告仍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对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服。《评估结果告知书》证实,泽林镇指挥部在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的同时,赋予了申请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异议申请书》《关于〈异议申请书〉的回复》、单号1165371880148的信件封面及物流截图、《情况说明》《复核申请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泽林镇指挥部告知的救济途径提出了异议。因泽林镇指挥部告知的市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尚未成立,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申请鉴定的权利,该不利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故,在申请人未明确放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权利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径行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系对湖北多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的复核,但涉案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赋予了申请人就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对申请人异议进行了复核。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2025〕鄂城国土征补决字第007号《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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