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73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73

 

 请  人:*

 请  人:**

 请  人:**

 申 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所  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龚骏,区长

 

申请人*、孙**、孙*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不服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补偿就强行施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二是被申请人负有实施征收并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其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三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权。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提出的征收补偿费过高导致未达成征收协议。二是被申请人目前尚未依法对申请人王猛等三人房屋分别作出补偿决定,更未对其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故对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011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土批2020〕14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华容区2020年度第3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拟征收华容区庙岭镇***土地50.5029公顷。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华容土征字〔2020〕22号《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华政征2023〕1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华容区庙岭镇***新方湾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用于实施华容区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下达华容区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集镇房屋)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公告》,申请人王猛等三人在华容区庙岭镇***购买的集镇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

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1234559473516的EMS信件,信件封面备注“补偿申请书(刘**10人)”,请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位于华容区庙岭镇的山井谢地大之家公寓楼及附属设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购买的集镇房屋系小高层商住楼房,该楼房共有42套住房,其中28套户主已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2.《补偿申请书》EMS封面及信件物流截图、华容区地质大之家公寓楼及航拍照片2张3.申请人王*等三人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授权委托证明;5.鄂政土批〔2020〕14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华容区2020年度第3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州市华容区2020年第35批次地块勘测定界图、华容土征字〔2020〕22号《征收土地公告》及送达回执、华容政规2023〕1号《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政征2023〕1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关于下达华容区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集镇房屋)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公告》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征地公告已经发布,在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对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申请人《补偿申请书》后未予处理,属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因征收项目规划是否变更或调整,申请人持有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办公室签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否应当依法办理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等手续尚在研判中,故尚未对申请人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申请人所购房屋系小高层商住楼房,该楼房已有28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前述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8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