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8号

日期:2025-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8

 

            人:**

 申请人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6日签收后于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与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港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因修路,申请人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未得到任何征收补偿款,因此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项目信息公开。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信息,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华容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已向华容区人民政府、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分别提出涉案的六项信息公开申请,该两家单位均表示不掌握该六项政府信息,其三方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六项,但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遗漏了第一项中“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第二项中“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确认表”,涉案答复中未答复且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故涉案答复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信息由华容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履行了该项答复职责。二是关于“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和听证笔录”信息。该两项信息实质为同一组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村务公开告示栏上张贴涉案项目征地告知书照片的复印件,该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权利、时间、方式和后果,后其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已履行该项信息的答复职责。三是关于“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信息。该两项信息为同一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显示土地权利人、权属、土地证号、地类、面积等信息,符合申请人申请公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存在漏项情况。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10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的:1.土地征收批复、征收报批文件“一书四方案”以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及其他报批材料(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确认表);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拨、出让文件及“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申报材料;4.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和收到的申报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笔录)、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等政府文件;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6.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202410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同日,申请人补正内容为“项目名称是鄂城高速项目,定位图显示是三个地块”。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单位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政府了解获取,并告知联系方式及地址;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信息。经审查,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上述单位了解获取,并告知联系方式及地址。三、关于“鄂咸高速的土地征收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告知书,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出让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公开。四、关于“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偿安置方案”信息。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2.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信件封面截图及信件物流流程图截图3.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鄂自然资函2018〕207号《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自然资函2018〕34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征地告知书张贴公示照片、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鄂土资预审函〔2015〕11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国有划拨用地公示证明;6.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建设用地项目略缩图(华容区境);8.华容依复〔2024〕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据此,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如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公开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等,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答复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六项政府信息,经逐一核对,被申请人未对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确认表”等信息进行答复,不符合前款规定。被申请人主张“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和听证笔录”实质为同一组信息并提供了涉案项目征地告知书张贴照片复印件、涉案项目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为同一信息等,但未在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予以说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据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且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时,应告知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不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被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但未提供检索记录,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超出20个工作日且未履行延长答复期限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1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