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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5〕5号

日期:2025-06-12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55

 

    人:**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市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2025年3月15日签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以上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包括间接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请求没收被举报人非法所得并对其行政处罚等,其举报诉求是要求行政机关对他人施加负担,无论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鄂州市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处理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对于举报的处理结果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取决于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赋予了举报人就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案中,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举报人对举报处理结果具有行政复议权。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即作出的鄂州市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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