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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5〕8号

日期:2025-06-12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58

 

    人:**

被申请人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主任

 

申请人廖**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签收

经审查,《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责令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决定,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本机关认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实际是被申请人履行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文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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