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5〕9号
申 请 人:廖**
被申请人: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华,主任
申请人廖**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签收。
经审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中止听证申请,不予中止听证程序的理由以及听证事项。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告知书》属于听证程序中的文书,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为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的程序之一,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该行为的效力将被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申请人可直接对被申请人后续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相应案件中就该听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故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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