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5〕10号
申 请 人:湖北**发展有限公司
经 营 场 所:鄂州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湖北**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鄂州规划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规划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象为鄂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另,申请人曾不服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房屋征收公告》形式实施房屋征收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属于该《房屋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之一。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并非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对人,且其厂房已被征收,其对案涉土地及房屋的物权已因征收行为而消灭,并转化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与已征收土地上的后续建设行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不能据此主张其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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