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32号
申 请 人:程**
被 申 请人:鄂州市数据局
住 所 地: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宏军,局长
申请人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数据局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鄂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31002593934的:1、一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2、二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3、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不答复。二是被申请人拒不告知受理投诉部门,导致申请人无从寻求救济,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信息公开请求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一是关于涉案工单处理情况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和“是否予以公开”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工单号处理情况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二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2345工单号20231002593934的:1、一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2、二级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签收时间记录;3、此工单号的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情况记录(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答复,以免诉累)。
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其不属于政府信息。您可拨打12345热线进一步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日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工单编号为20231002593934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载明其“诉求信息”一栏主要内容为:投诉人是小区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小区2014年投入使用,至今没有消防设施,严重威胁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投诉人以及业委会多次反映无人处理。省政府发布的《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到2022年底已经结束,还是没有任何行动,人民政府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案工单流转信息显示工单暂存,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再次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工单编号为20231013644995。该工单“诉求信息”与涉案工单基本一致,仅增加诉求目的:要求落实消防设施。该工单已流转并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发送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在线提交截图;4.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信息目录及依申请公开截图;5.工单编号20231002593934及工单编号20231013644995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据此,12345 热线作为政府为服务百姓、便民利民而构建的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只是对公民的各项诉求、举报、建议、意见等转至相关部门办理的平台,其本身并不承担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公民在12345热线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工单号20231002593934的处理情况,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就其于2023年10月2日通过12345热线提交的投诉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数据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未设定与申请人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日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