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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45号

日期:2025-06-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45

 

             人:**

 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旭光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先后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和C1机动车驾驶证,之后由交管部门强制合在一起。申请人首次酒驾摩托车被查,被申请人应该吊销摩托车驾驶证,而非C1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的处罚有偷换概念之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一是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实行一人一证的管理制度,驾驶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多个准驾车型资格的,均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并非当事人所提及的由交管部门强制合在一起。二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故此次处罚合理合法,并非申请人所称有偷换概念之嫌。三是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吊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亦未设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一并吊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2024年11月1日20时18分,申请人驾驶鄂G**2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凤台桥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拦截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酒精检测单无异议并签字。同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发现涉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4年6月7日,2008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该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执法民警制作编号为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无异议。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明确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查获经过》4.编号4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呈请行政强制措施报告书;6.汪**呼气照片;7.汪**车辆查获照片;8.呼气酒精检测报告;9.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的驾驶人违法查询;10.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的机动车违法查询;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2.《询问笔录》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四款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本案中,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的机动车违法查询结果等证据相互印可以证实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分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合并执行为:罚款2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或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故对申请人关于应当吊销摩托车驾驶证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经调查询问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权利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程序正当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7

抄告:鄂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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