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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50号

日期:2025-06-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50

 

   人:**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2月6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即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投诉程序处理,核实被投诉人所谓面积差,包括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等各个房间分别具体差在哪里以及差多少,及时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责令被投诉人无条件为投诉人办理房产证,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关于投诉**有限公司的函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是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行政不作为。二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落实相关国家政策,被申请人拒不落实,亦属于行政不作为。三是被申请人未依据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核实面积差的问题已处理和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有限公司的函》(2024〕19005-8)后,立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经核实,**项目房产实测工作由鄂州市勘测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负责,交付的测绘成果数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据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有限公司的函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和纠纷解决途径。二是申请人的请求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证的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关于办证的请求系其与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了湖北**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鄂州市文星大道**小区的一套住宅,并于2018年8月15日办理了鄂州市商品房合同备案。2024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有限公司的函》(2024〕19005-8,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投诉程序处理,核实被投诉人所谓面积差,包括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等各个房间分别具体差在哪里以及具体差多少,及时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责令被投诉人无条件为投诉人办理房产证,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函。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有限公司的函的回复》,具体内容为: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鄂州政办发2021〕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鄂州市勘测院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鄂州市**小区进行不动产实测工作。鄂州市勘测院为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交付的测绘成果数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1049-2015《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相关标准执行。您如对测绘面积有异议,可自费申请其他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重新进行测量核实。对购房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诉讼。次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将上述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有限公司的函》(2024〕19005-83.《关于投诉**有限公司的函的回复》4.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文件处理签;5.EMS邮寄单图片及快递信息截图;6.鄂州市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投诉**有限公司的函》可知,申请人在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时,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竣工验收有关平面图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标注面积不一致,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涉案房屋面积差,责令被投诉人无条件为申请人办理房产证。

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涉案房屋面积差问题。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因《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测量规范不统一、计算方法与标准不同,测量出来的面积会存在一定差异。本案中,涉案房屋实测由鄂州市勘测院测绘,鄂州市勘测院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甲测资字42101139),其测绘结果具有专业性和有效性,并对测绘结果负责。若申请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应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之规定,自行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在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测绘结果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需对其测绘结果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请求。涉案房屋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系因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记载面积不一致,产生了房屋差价,该争议属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职责是基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13号)等文件规定,但该文件于2021年6月1日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又于2023年9月7日修订后发布,有效期至2024年9月6日,故该文件已失效。且该文件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职责。该文件亦规定“(四)因测绘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因《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测量规范不统一、计算方法与标准不同,测量出来的面积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证明书》后,按房屋测绘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即竣工验收测量面积与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测绘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申请人关于涉案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争议实质上是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职责。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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