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62号
申 请 人:李**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2006年胡**流转华容区**村五组全体村民的耕地,不是建设用地。二是鄂州市**建材公司破坏耕地违建大型钢结构厂房没有处理,要求分开处理。三是2024年华容区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直至现在没有申请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和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四是要求被申请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退还村民的土地。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提出该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胡**系与**村委会签订转让土地的《协议书》,而非申请人,且涉案土地包含多人承包土地,申请人并未提供承包土地协议、承包土地面积、方位等证据资料。因此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主体不适格,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调查清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胡**均为华容区**村村民。2023年10月30日,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自资规执罚〔2023〕**号),决定1.责令胡**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0399.1㎡;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578.95㎡和构筑物4637.19㎡;3.对胡**非法占用10399.1㎡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07982元。后因胡**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华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6月3日,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703行审**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其中第1、2项由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第3项由华容区人民法院执行。6月5日,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行政裁定书》送达华容区庙岭镇人民政府。后胡**缴纳罚款。
申请人因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非法占用土地包含申请人流转的耕地,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人并非胡**一人,占用的土地性质为耕地,且占用土地未退还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信访。2024年12月4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将该信访件通过信访平台转至被申请人办理。12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对胡**的行政处罚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已依法履行职责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自资规执罚〔2023〕**号)及送达回证;3.(2024)鄂0703行审**号《行政裁定书》及送达回证;4.收据;5.湖北省自然资源信访收文文件及信访平台收件截图;6.《行政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及送达证明;7.《行政履职答复书》及送达证明;8.《协议书》;9.《胡**涉嫌非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虽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但根据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听取其意见可知,其实际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自资规执罚〔2023〕**号)和该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有异议。
关于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因申请人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信访材料时,未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误,亦未提供其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故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被纠错以及未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合法合理。
关于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的异议。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已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裁定,第3项处罚事项由人民法院执行,第1、2项处罚事项由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现被申请人已就第1、2项处罚事项的执行向非法占用土地所在地华容区庙岭镇人民政府送达人民法院裁定,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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