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63号
申 请 人:程**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采购法律顾问服务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2.采购法律顾问服务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应公告的成交结果文件;3.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备案文件及备案时间。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一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购法律顾问服务的批准文件必须存在、成交结果必须公告、合同备案文件应存档,被申请人称其“不存在”不符合常理。二是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仅简单告知“信息不存在”,未说明未制作、未保存的原因或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构成答复不完整,违反法定程序。三是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若被申请人确未制作或保存上述文件,则其采购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成交公告及合同备案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涉嫌私下勾兑,侵占公共财政资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照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在财务室和档案室的计算机中一一进行检索,并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作出的涉案答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答复不完整以及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二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非客观上必然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推断被申请人必然制作并保存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鄂州市财政局官网《政府采购政策解答》第二问的答复内容,均说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法律服务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被申请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金额为1.5万元,未到10万元标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被申请人无需按照申请人所称需经过审批、公告、备案流程,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三是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合法合规,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法律顾问的遴选方式和时间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向其告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遴选法律顾问,并将询价表公开给申请人,询价表上显示法律顾问费报价最低为1.5万元,最高为3万元。申请人已知晓被申请人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未超过限额标准,且被申请人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和费用,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均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1、采购法律顾问服务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2、采购法律顾问服务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应公告的成交结果文件;3、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备案文件及备案时间(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
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在线提交截图;4.财务科及档案室计算机系统查询图片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财务科及档案室计算机系统查询图片显示,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上述规定的第(四)项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的,应同时说明未制作或未保存该信息的理由。被申请人仅简单告知信息不存在,未说明未制作、未保存的原因或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构成答复不完整,违反法定程序”,但上述规定并未规定行政机关需说明未制作或未保存该信息的理由,申请人所称于法无据。
申请人称批准文件必须存在、成交结果必须公告、合同备案文件应存档,被申请人称其“不存在”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31.C0801法律服务,公证服务除外,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五、其他事项。(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鄂州市财政局官网《政府采购政策解答》“二、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是1000元,是否1000元以上产品都要走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用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被申请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金额为1.5万元,根据上述文件政策规定,属于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申请人上述所称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
抄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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