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67号
申 请 人:黄**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鄂州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签收后,于2025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3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程序合法。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准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将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且网站能正常打开,申请人称网址错误,而其提供的网址并非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亦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挂号信XA14671941452)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
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邮件号1309648694411)方式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挂号信XA14671941452邮政轨迹截图;5.邮件号1309648694411邮政轨迹截图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2022年、2023年、2024年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2022年、2023年、2024年我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2022年、2023年、2024年我单位财政预算”、“截至目前为止我单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2022年、2023年、2024年罚没案件的数量”信息属已主动公开范围,并提供查询网址,告知申请人财政支出方式与来源,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2年、2023年、2024年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罚款总额”信息属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认定“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认定“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信息属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遗漏“消费投诉信息”,属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市监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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