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75号
申 请 人:董**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董**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在涉案决定书中反馈的关于矿权设置的过程调查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被申请人在涉案决定书中所述内容可知,矿权设置需要征求矿山所在村集体的意见,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的意见应该是体现全体村民集中意思自治的经过村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后产生的意见,而不是村民委员会个别人的意见。实际情况是涉案矿山所在村集体的绝大多数村民都是反对的,也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了反对意见,但相关单位显然未对村民的集体意见给予任何关注,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设置的矿权应属违规。二是被申请人在涉案决定书中反馈的关于矿区没有耕地和不存在耕地被破坏的调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矿区现场照片,可以明显看出存在大量耕地,且已被严重破坏。村委会公示的每户矿区占用的村民承包土地也明确写着包含耕地。被申请人无视事实,在未实际调查的情况下,径行错误的认定相关事实,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调查清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是**矿区建筑用闪长岩矿的矿权设置程序合法合规。1.办证程序合法合规。2.矿权设置已征求村民的意见,已经过公示公告及问卷调查,充分保障了当地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矿区范围内不存在非法破坏耕地、山林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村村民。2021年3月16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州政办函〔202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2021年度砂石料采矿权投放计划的通知》,将鄂城区汀祖镇**建筑石料用闪长岩矿采矿权纳入投放计划。
同年4月21日和22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分别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和鄂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拟设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矿区的公示》,同时将该公示和《鄂州市**矿区建筑用石料闪长岩矿矿权设置方案图》《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张贴在**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
同年7月,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在**村开展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问卷调查。
同年8月24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作出《关于申请<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主要内容为:矿区总面积为0.381平方公里,涉及汀祖镇**村、**村、**村、**村集体林地……湖北**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召开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邀请各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及技术专家参会,经会议评审该项目在采取相关措施后为低风险,现呈报贵委予以备案。次日,中共鄂州市鄂城区委政法委员会作出《关于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函》,载明已作备案。
2022年9月26日,原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湖北**矿业有限公司制发涉案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C42**),有效期限自2022年9月27日至2031年11月27日。
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反映湖北**矿业有限公司无任何用地手续非法破坏耕地、山林,请求撤销违规矿权设置,对湖北**矿业有限公司大量破坏耕地、山林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等。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涉案矿权设置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反映违规设置矿权的问题不属实;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不属实,矿区范围内涉及林、草地的问题,省林业局正在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政办函〔202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2021年度砂石料采矿权投放计划的通知》;3.《关于拟设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矿区的公示》网站截图两张;4.公示照片;5.《关于申请<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6.《关于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函》;7.《汀祖镇**建筑用石料闪长岩采矿权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问卷(个人)》;8.《采矿许可证》;9.信访件编号:WT420000202411151032的截图及投诉附件;10.《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实物返单;11.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据此,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北**矿业有限公司无任何用地手续非法破坏耕地、山林,请求撤销违规矿权设置,对该公司大量破坏耕地、山林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等,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系涉案矿权所在地块权利人,亦无法证实涉案矿权设置或湖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行为影响了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所提出的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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