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65号

日期:2025-06-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65

 

   人:**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明堂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曹晖,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未办理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2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为申请人落实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请求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申请人称: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保障范围和对象”的各项要求,而被申请人相关机构以申请人“户籍地与养老保险不在同一个区”为由,不予办理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致使申请人从2023年6月至今未能公平公正的领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造成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2024年11月15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作出的《情况说明》是不符合上述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发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于理无据。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申请人父母,并不包含申请人,同时也不适用其他的承包方式而享受继承。二是申请人及其父母三人于2003年2月将户口从华容区临江乡**村迁移到鄂城区燕矶镇**村,其父母先后于2009年、2012年去世,该承包经营权证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三是申请人于2014年9月再次将户口由燕矶镇**村迁入临江乡**村,但未取得**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申请人不具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第二条“保障范围和对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是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20〕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在**村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即使**村能将其作为当地的被征地农民,但由于其户籍2次迁移原因,导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在信息系统内不再转移,最终也是无法办理。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2日,申请人及其父母将户口由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号迁到燕矶镇****一组2004年12月31日,江**亮、任**(申请人父母)取得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2.02亩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又将户口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一组迁到鄂州市鄂城区******号。

2024年11月15日,鄂州市鄂城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03年将户籍迁入临空经济区,并在临空经济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于2018年8月在临空经济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又将户籍迁往**街道**村四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已享待人员无法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2023年6月,**村4组纳入征地范围,因该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在本辖区,不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条件。

2025年3月4日,鄂州市鄂城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户口是2014年从燕矶转回**,因**村四组在土地平整后约2011年左右分的土地,所以申请人没有分土地,也没有拿粮食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显示,申请人于2018年8月开始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村(社区)名称为:**村委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4.鄂州市鄂城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5.鄂州市鄂城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6.鄂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明确:“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据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人员。本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将户口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一组迁到**村四组,该村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申请人迁户后并未获得该组集体土地,也未领取粮食补贴。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不具有为申请人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8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