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87号

日期:2025-06-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87

 

             人:**

 申请人鄂州市数据

    地: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陆宏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数据局未依法履行12345投诉工单处理职责,于2025年4月20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签收后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12345投诉工单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12345投诉工单(工单号20250308270087)重新作出处理,并督促承办单位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未履行12345工单督办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应由人社部门处理,但被申请人既未将工单转交具体承办单位也未督促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导致申请人投诉事项长期悬置,明显违法法定职责。二是被申请人混淆信息公开职责与工单督办职责,规避行政义务。三是被申请人违反《鄂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仅拒不提供查询服务,还拒绝依申请公开。四是被申请人不作为导致申请人工资债权无法实现,劳动争议陷入僵局,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提交的市12345投诉工单(工单号20250308270087,投诉时间为2025年3月8日20:39)流转信息暂存,原因是其投诉内容与工单号20250308270027(投诉时间为2025年3月8日19:59)投诉内容重复,20250308270027工单已在转办中,两次致电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听。根据《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工单号20250308270027)可知,工单受理当日已派单,次日承办单位已签收。12345热线于2025年3月15日14点43分回访申请人,电话未接通;同日19点49分和20点39分申请人主动致电,表示已知晓部门答复结果。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12345工单法定职责的行为。二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单号20250308270087处理情况记录),于202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3819:59申请人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微信)进行投诉,工单编号为20250308270027,该编号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显示诉求信息主要内容为:本人在泽林镇**村多个村从事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巡线工作。2022年是与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2024年又被变更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每月工资为1916.6元。但2025年2月份的工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泽林镇泽林村)却至今还没有发放(约1916.6元)。2025年3月7日开始投诉人突然就无法巡线工作,还被踢出工作群。显然该公司是要将投诉人辞退了,但未与投诉人沟通,也未书面通知。(字数限制)答复市民要点主要内容:经我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反映人黄**,其2024年4月18日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公司天然气管道鄂州市****段管道巡检,**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12月退出鄂州业务。现承揽此工程的公司是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者前期反映的工资是每月1916.6元,现江苏**与员工的工资支付是按小时计算,所以产生了纠纷。经我单位协调后,江苏**同意按照鄂州市小时工来补发反映人的工资差额部分合计1869.2元,将本月20日薪资发放日发放至反映人黄**账户。反映人黄**反映前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解聘通知,**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12月退出鄂州业务,于2024年11月口头告知反映人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我单位已告知反映人若认为存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通过电话回访途径对申请人进行工单满意度回访,回访结果为不满意,结果描述为:3月15日市民主动致电,已告知部门答复结果,表示不满意,称合同终止应按合同签订的期限为准,已为其解释因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劳动法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市民表示已知晓

2025年3月8日20:39申请人再次通过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微信)进行投诉,工单编号20250308270087,该编号的《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显示诉求信息与工单编号20250308270027基本一致工单流转信息主要内容20:48回电未接,准备告知已有工单在转办中(20250308270027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请人身份证明;2.鄂州数据依复202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及送达记录截图、鄂州政复决2025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工单编号20250308270027《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工单编号20250308270087《鄂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信息卡》4.工单号20250308270087处理情况记录依申请公开网页截图、鄂州政复答202556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工单号20250308270027回访录音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虽为“确认被申请人对12345投诉工单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12345投诉工单(工单号20250308270087)重新作出处理,并督促承办单位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根据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听取其意见可知,其实际是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工单处理法定职责和未公开涉案工单处理信息有异议。

关于对未公开涉案工单处理信息的异议,本机关已作出鄂州政复决2025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

关于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工单处理法定职责的异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明确:“坚持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相衔接。明确12345热线与业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工作衔接,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各地区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鄂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市长专线办具体负责12345热线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二)负责对受理事项进行分类、交办、催办、督办、转办、反馈、回访、统计及归档”,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规定:“统一受理。收到公众来电、网络诉求后,由受理人员统一在12345热线平台进行登记、编号、分类等,形成规范的电子工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分类处置。根据诉求事项的性质、特点、按以下方式处置。(三)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电子工单派发至承办单位处理,同时通过系统自动发送短信信息给承办单位联络员”,第十六条第(一)至(二)项规定:“反馈回访。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向12345热线提交办理情况申请办结,经审核同意办结的,由热线工作人员进行回访。(一)提前回访。热线工作人员在交办诉求事项后2日内,主动联系诉求人,了解是否有部门介入办理。若没有部门介入办理,则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介入办理。(二)定期回访。热线工作人员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的结果反馈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逐件回访反映人,了解核实承办单位的处理答复结果并进行满意度调查。回访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回访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2025年3月8日的两项投诉事项后,因两次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最早的投诉事项为准,依据上述规定,在12345热线平台登记、编号、分类,形成规范的电子工单后,将涉案电子工单派发至承办单位,在承办单位提交办理情况后,依工作流程进行了反馈回访,履行了分类、交办、反馈、回访等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6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