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复决〔2024〕33号
申  请  人:姜**
被 申 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锋,局长
申请人姜**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编号为字***号退休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收回字***号退休证,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重新作出认定后换发新证。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未亲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向申请人颁发了退休证。申请人领取退休工资时发现低于同期上班同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才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作出错误认定,导致退休工资核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从1984年2月起就在华容区五分小学任教,后被处以刑罚。2001年回来后继续在五分小学任教至退休。此种情形不属于需要重新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三是申请人退休手续存在多处问题,如未书面告知参保人员等。四是被申请人举例湖北省人社厅对荆门市人社局的回复案例来论证其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属于逻辑错误。首先,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况且这仅仅是人社部门系统内部回复观点,还没上升到法院判例的程度,观点是否正确还需求证。其次,该回复是对社保缴费年限的回复,而本案是关于工作年限的问题,无关联性。另外,华容区教育局对申请人的处分对是工资问题的处理,并未涉及工作年限。其处理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已明确适用“事业单位”。但在工作年限的认定依据中,是不包含事业单位的。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4号)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申请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理解有误。二是被申请人从未否定申请人1984年2月起在华容区五分小学工作的事实。申请人在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期间受到刑事处分,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其工作年限应从2001年8月起计算,2001年7月以前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三是《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受到开除处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 (2019) 86号)引用《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第245号)中的相关内容,来答复机关事业单位受开除处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足以说明该文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而不仅限于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也未限定“机关”工作人员。且国秘字第245号和〔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两份文件均提及“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关于给予姜**相关处分的决定》,说明任免机关并未批准申请人合并计算受处分前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是合法合规的。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63年9月20日出生,1984年2月参加工作,一直在华容区***任教。2000年3月16日,申请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6日,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作出《关于给予姜**相关处分的决定》(华教〔2019〕37号),决定:1.从2001年7月12日起,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重新核发申请人工资。2.鉴于申请人2011年、2013年分别两次被行政拘留,应予以从重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按重新核定的岗位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颁发字***号《退休证》,该证载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2001.8;退休时间为2023.9;退休时身份类别为正常事业专技;退休时职务(岗位)为专技九级;退休时工作单位为鄂州市华容区***。单位性质为事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函;2.字***号退休证;3.被申请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证书、《行政复议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负责人出庭证明书、法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4.(2000)华刑初字第33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关于给予姜**相关处分的决定》(华教〔2019〕37号),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64〕高人学载字第176号)明确:“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的工龄计算办法,除按‘几点原则规定’执行以外,有关计算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其他一些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明确:“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申请人系华容区***教师,其于2000年3月受到刑事处分,刑期自1999年9月16日起至2001年7月11日止。申请人任免机关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给予姜**相关处分的决定》(华教〔2019〕37号)明确,从2001年7月12日起,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重新核发其工资,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即申请人受刑事处分后未经任免机关批准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从申请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其工作年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通知其亲自办理退休手续,未履行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手续。依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二条“参保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待遇申领,原则上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15日前完成待遇申领工作”、第七十条“参保单位将加盖审核专用章的《待遇申领表》及时送达参保人员,并告知相关情况”之规定,退休待遇申领手续由参保单位办理,告知参保人员情况由参保单位负责,故本机关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颁发的字***号退休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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