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复决〔2024〕45号
申 请 人:广东******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被 申 请人:鄂州市财政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国,局长
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财政局作出的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9日依法受理。2024年7月2日,本案审理期限从2024年7月8日延期至2024年8月7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作出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予以处罚,顺延本次采购中标第二名供应商即申请人中标的决定。
申请人称:一是涉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型审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一一列明全部采购产品。而**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上述要求,应按投标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未甄别中小企业声明函基本格式错误,让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公司继续投标。申请人对该事项的投诉,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二是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递交控告与检举书,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处理,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了处理。二是申请人投诉“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有效声明,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已超出《质疑书》事项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0条规定的“基于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不是由申请人认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质疑函》中对评审专家的质疑不能代表投诉事项一属于已质疑事项或是基于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三是申请人递交的两次控告检举书正在处理过程中。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控告和检举事项办理程序及期限,且被申请人亦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相关事实依法应当由相关供应商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被申请人处理有关控告和检举没有超过合理期限,不属于拒不履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鄂州**医院委托,在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采购人为鄂州**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最高限价为**万元,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人为涉案采购项目投标人。
2024年1月5日,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在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涉案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欧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1月15日,申请人向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质疑函》,提出两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一:根据招标评分标准,申请人各项评分及总分皆领先于中标供应商,但未中标,质疑涉案采购项目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与供应商存在串通嫌疑,采购代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质疑事项二:评标专家对现场的异常低价情况没有要求提供低价说明,有和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的嫌疑。申请人还提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质疑请求:一是公布涉案采购项目具体的评审情况,各家的评审分值;二是针对涉案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以及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违规人员;三是组织专家进行答疑,并针对涉案采购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1月23日,涉案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7名成员联合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广东******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在“商务评议”“价格得分”“技术、服务评议”等三方面的分数计算情况。涉案采购项目评审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无串通、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行为。涉案采购项目最低报价528.11651万元,存在报价接近的其它供应商,因此不能判定为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评委会未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符合相关规定。
1月24日,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该答复书明确,涉案采购项目存在报价接近的其他供应商,因此不能判定为明显低于其它供应商的报价。申请人质疑评委会与中标供应商有串通嫌疑、评标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采购/代理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但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质疑事项成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请求,该答复书明确,公布涉案采购项目具体评审情况、各家评审分值无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提供涉案采购项目评标过程及参与评审相关人员违规的证明材料,且对该事项的调查处理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涉案采购项目不存在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质疑请求均不予支持。
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提出三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对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情况、货物品类逐一进行声明,不属于有效声明函,不符合涉案采购项目资格要求。投诉事项二同前述质疑事项一。投诉事项三同前述质疑事项二。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开展调查。
3月8日,被申请人结合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情况,作出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一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对投诉事项一不予受理,对投诉事项二、三予以驳回。
另,2024年4月7日、4月22日,申请人分别就涉案采购项目向被申请人递交《控告和检举书》《再次控告和检举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2.质疑函;3.质疑答复书;4.评标委员会7名成员联合作出的《关于广东******有限公司质疑函的答复》;5.《投诉书》;6.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7.《控告和检举书》;8.《再次控告和检举书》;9.**欧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告截图;10.申请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11.**欧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1月6日五次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网络公告截图;12.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成交公告;13.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的《鄂州**医院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14.《鄂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97、98、120页截图;15.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回证;16.《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及《家具采购合同》;17.鄂州财采投答〔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及相关送达回证;18.鄂州**医院的《投诉答复情况说明》;19.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投诉说明》;20.评分汇总表;21.鄂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家具采购项目商务技术评分表;22.报价信息截图;23.**欧林集团的《情况说明函》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采购人鄂州**医院本级财政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作为涉案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的投诉的法定职责。
关于投诉事项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一为“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对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情况、货物品类逐一进行声明,不属于有效声明函,不符合涉案采购项目资格要求”。经对比其《质疑函》,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不予受理。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针对该投诉事项,其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适用依据错误。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二、三主要内容为“根据招标评分标准,申请人各项评分皆领先于中标供应商但未中标,评标专家对现场的异常低价情况没有要求提供低价说明,涉案采购项目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与供应商存在串通嫌疑,采购代理人/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评标专家有和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的嫌疑”。涉案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书》对申请人评分情况、涉案采购项目最低报价不能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价的报价予以答复,并提供了评标小组关于申请人质疑函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主张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购代理人/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基于其调查获取的有关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对投诉事项二、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控告和检举予以处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财采投决〔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
|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